2008年3月3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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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离婚时 房子该咋分
辛祥

  婚前房,不因结婚而姓“公”

  杨某、申某婚后共同居住在申某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内。2007年3月,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申某离婚,并请求分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。法院没有支持杨某要求分割住房的诉讼请求。
  法律点评:《婚姻法》第18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……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19条规定:“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根据前述规定可知,申某与杨某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申某婚前购买,双方对该住房的归属又没有约定,因此,虽然两人在该房屋中共同生活了十余年时间,但该房屋作为申某私有财产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。

  婚后房,夫妻财产均等分

  陈某与唐某婚后,辞职在家,相夫教子。唐某拼搏数年后,购置了一套舒适住宅、一辆高级轿车。后因唐某有了外遇,陈某提出离婚。唐某庭审时辩称,陈某婚后没有经济收入,房屋、轿车均系其个人收入购买,当属个人财产。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,轿车归唐某所有。
  法律点评:唐某与陈某婚后,一个主外,一个主内,双方并未就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,因而,唐某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收入,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、轿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《婚姻法》第39条规定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”

  按揭房,夫妻共有按揭款

  赵某3年前按揭买了一套住房,首付5万。购房不久,赵某与张某结婚。婚后,赵某以个人收入支付了按揭房款10万元。3个月前,赵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,两人在住房归属上发生争议。法院判决住房归赵某所有,由赵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。
  法律点评:赵某婚前按揭购房,婚后以个人收入还贷,但因赵某婚后的个人收入并不是个人财产,而是夫妻共同财产,故应当认定是赵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房款10万元。既然赵某与张某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,那么住房有一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由于住房不能分割,且赵某婚前支付了住房首付5万元,而该5万元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,故法院判决离婚后,住房归赵某所有,并由赵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是妥当的。

  赠与房,赠与意愿定归属

  王晴与小刘结婚后,王晴的父母将一套住房送给他们居住。后来,因小刘有了外遇,王晴决定与他离婚,但两人在房屋的分割上产生分歧。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晴所有,由王晴给予小刘相应的补偿。
  法律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2条规定:“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”
 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,婚前接受的赠与房,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房,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